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龙南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设在县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3%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确认为国家鼓励类且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利润增资扩产或投资新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纳全部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时限逐年延续弥补。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内设备,具备税务规定条件的,可享受退税优惠。
(八)、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复出口,按法定程序予以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享受免税待遇。
二、土地优惠政策
(九)、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1、住宅用地:70年;
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荒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开发建设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折股投资。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土地,按投资额大小、土地性质、开发程度和地段等级,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实行不同的地价。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企业正式投产后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正式投产后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有关规费优惠
(十三)、在我县兴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交地方行政性规费。
四、其他扶持政策
(十四)、对来龙南投资兴业的客商,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对其一保平安,二保发展。
(十五)、新引进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属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每个部门只收取审批、办证工本费60元(低于60元的按标准收取);需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省市相关规定优惠标准收取。
(十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给《龙南县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以下简称《保护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持《保护牌》的企业敲诈、勒索、刁难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如有违反,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对外商投资者发给《龙南县外商投资者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准对持证人进行非法检查、收费。
五、特别优惠
(十八)、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或龙头项目,投资商可以与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单独签订投资合同,享受“一个项目一个政策”的特别优惠。
六、附则
(十九)、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引进兴办的内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外)。
(二十)、本办法由龙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