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上饶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上饶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税收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5、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份,由受益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由受益的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7、对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认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8、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给企业,后两年奖励50%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产业整体转移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其引进的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按总额的10%奖励给龙头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第1年按20%,第2年按30%,第3年按4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9、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免征契税;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10、独资、合资兴办旅游开发企业(不含旅游服务企业)和开发旅游景点,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实得部份的50%奖励给企业。
11、工业企业租赁厂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每月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1元/平方米补贴;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租赁费补贴。以上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
二、土地
12、新落户的生产性企业,按下列标准统一供给“三通一平”的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3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1亿元以内的按3.5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按4万元/亩出让;外资项目落户,固定资产投资额800万美元以上的按3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800万美元以内的按3.5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按4万元/亩出让。
13、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认定)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县建立研发基地或技术中心以及投资工业企业;投资大产业、大项目和不能入园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
14、投资建设产业基地的,在其开发基地内授予财产所有权、物业管理权、开发经营权、投资置办财产处置权、土地依法转让出租权,并同时享受本县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水电
15、工业用水现行标准按1.00元/吨(不含排污费),经批准自行取水(水力发电取水除外)的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16、工业用电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规定的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执行。对用电大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
四、规费
17、工业企业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涉及到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其他的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
五、奖励
18、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江西省著名商标或江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市级知名商标奖励0.5万元,获绿色食品认证奖励1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或省级以上重点保护产品奖励2万元,新注册商标产品奖励0.2万元。获得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认证的奖励1万元,获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19、生产性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奖励外,每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20、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贴息,贴息年限为一年。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100万元以上,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贴息50%。以银行出具相关手续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由县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当年银行同期利率结算。贴息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六、其他
21、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在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由引进单位和县招商局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直接进入“审批快车道”,7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毕上报手续。
22、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中层以上外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23、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投诉监督中心许可,不得对其人身、车辆、住宿进行检查。
24、对引进特殊项目和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另行面议。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上饶县法制办负责解释。